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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察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

考察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

考察期和试用期在法律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,它们都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、选择的一个考察期限。试用期是法律规定的概念,而考察期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而创造出来的术语。

试用期的特点包括:

1. 法律依据 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十一条,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,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2. 双方考核 :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适应性考核,同时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解和评估的过程。

3. 协商确定 :试用期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,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。

4. 权利义务 :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,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,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5. 期限限制 :试用期的长度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,具体为:

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内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;

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

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内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

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

6. 唯一性 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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