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第149条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149条的规定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,如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并给公司造成损失,那么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:
1. 挪用公司资金;
2.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3.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4.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5.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
6.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7.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8.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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